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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則專區

一、    赤道原則之背景及我國銀行業參與情形
(一)    赤道原則為大型國際金融機構所採行的風險管理架構,用以決定、衡量及管理專案融資對環境與社會產生之風險,屬自願性簽署遵循之金融業準則。世界各國對金融機構參加赤道原則,係採取鼓勵性質,而非要求強制加入。各金融機構得視其業務型態及規模,逐步將赤道原則精神落實於其業務中。
(二)    本會推動赤道原則情形
1.督導銀行公會參採「赤道原則」之精神
103年4月29日該會於「會員授信準則」第 20 條第5項增訂「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規定。並自106 年 7 月 5 日起調整適用範圍,由「專案融資」擴大至所有「企業授信」,有助引導資金投入對環境友善之綠能產業。
2.參考赤道原則4.0指引重要內容納入會員授信準則
銀行公會參考國際赤道原則協會公告赤道原則第4版(赤道原則4.0)主要內容,包括重視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提升環境社會風險管理等納入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之5規範,經本會111年4月11日同意備查,以藉由金融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鼓勵產業追求永續發展及達成減碳目標。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1)    銀行內部應就大型專案融資案件設置專案評估小組,以進行對環境與社會影響之專案評估審查及貸後監測。
(2)    銀行應確認授信戶已參照「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框架,對環境與社會高風險的大型專案融資案件評估分析其可能遭遇的氣候相關實體風險,並對高碳排量大型專案融資案件評估分析其氣候相關轉型風險。
(3)    銀行應確認授信戶已參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準則(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UNGP)」框架,就大型專案融資案件可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當地社區、住民、員工等)造成之影響,進行評估調查。
(4)    銀行應確認大型專案融資案件授信戶是否依主管機關規範對該專案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5)    大型專案融資之授信契約中應納入授信戶對環境及社會等相關事項之承諾性條款,及授信戶無法符合承諾條款之因應措施。
(6)    大型專案融資案件如採聯貸方式辦理者,主辦行或管理行應協助參貸行取得該專案融資之環境與社會影響專案評估審查及貸後監測相關報告資訊。
(7)    銀行辦理大型專案融資案件,得視個案需要請授信戶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獨立專業顧問協助相關評估作業。

(三)    本國銀行簽署加入之情形
截至113年1月11日止,我國已有21家本國銀行及1家金融控股公司簽署赤道原則,至其他未加入赤道原則之銀行辦理企業授信審核時,亦應依前開授信準則,將赤道原則之精神納入授信審核之考量。金管會將持續宣導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簽署或遵循國際有關永續金融主題之倡議及原則。

二、我國企業落實公司治理及環境永續之參考資料:
為利銀行業能落實赤道原則,提供我國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裁處資料及公司治理評鑑(包括社會責任)結果之網址連結如下,作為銀行業辦理業務時之參考:
(一)    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評鑑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公司治理專區
(二)    環境永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Open Data之「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庫」
瀏覽人次: 33305   更新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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