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資產證券化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二種:
「金融資產證券化」係指,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透過特殊目的機構(可分為公司型態或信託型態)之創設及其隔離風險之功能,從其持有之各種資產如住宅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篩選出未來產生現金流量、信用品質易於預測、具有標 準特性(例如類似的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等)之資產作為基礎或擔保,經由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制之搭配,將該等資產重新組群包裝成為單位化、小額化之證 券型式,向投資人銷售之過程。
「不動產證券化」係指將投資人與其所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變為持有表彰經濟效益的有價證券。意即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之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之有價證券型態。目前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制度,分為「資產運用型」(即 先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再投資不動產)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以及「資產流動型」(即先將不動產信託再據以發行證券募集資金)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制度兩 種。
截至113年3月底,金管會計核准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64件,核准金額約新臺幣6,125.74億元,不動產證券化案件20件,核准金額約新臺幣1,035.2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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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