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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改革議題及具體改革建議

一、銀行工作小組

為建構具國際競爭力之金融環境及管理機制,全面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擬訂「建構有效處理銀行逾期放款機制」、「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營造銀行有利經營環境」、「強化金融監督管理」等四項改革議題,及下列十六項具體改革建議:

(一)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擴大金融重建基金規模與用途。

(二)採行有效措施,加速降低銀行逾期放款比率。

(三)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有關銀行業逾期放款之定義、銀行業授信資產之分類,及依分類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之標準。

(四)改進擔保品拍賣制度及公司重整、破產機制。

(五)運用金融重建基金收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加速降低金融機構逾放比率,以改善整體金融機構之體質。

(六)對於金融檢查調整後淨值為負之金融機構,加速處理使其退出市場,其資產負債缺口由金融重建基金彌平。

(七)對於金融檢查調整後淨值為正,惟資本不足,無力增資,但有經營價值之金融機構,得由金融重建基金以特別股參與增資,使金融機構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八規定及提高備抵呆帳覆蓋率(coverage ratio),必要時,並促成合併。

(八)如期結束金融重建基金全額保障制度,貫徹存款保險限額保障機制。

(九)擴大存款保險差別費率級距及於適當時機提高保費,並訂定我國存款保險賠款準備金之最低目標值,以累積存款保險基金。

(十)加速公營銀行民營化,及加速出售已民營化銀行之公股股權。

(十一)鼓勵銀行金融創新,並簡化申請作業。

(十二)儘速完成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之訂定。

(十三)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子公司與非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間之公平競爭環境。

(十四)儘速完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立法。

(十五)強化銀行資本適足率不足之立即糾正措施。

(十六)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修訂「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二、保險工作小組

為建構具活潑力、競爭力之現代化保險市場,擬訂「營造保險業有利之經營環境」、「強化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建立預防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及因應機制」等三項改革議題,及下列十七項具體改革建議:

(一)修訂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並建立產品創新激勵機制,以落實快速簡便及創新。

(二)開放保險業投資受益證券及公開發行公司採私募發行之股票。

(三)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並研修相關法規。

(四)放寬兩岸保險業務進一步往來交流。

(五)有效解決保險業務員適用勞基法相關問題。並明定保險業為承做退休金業務之金融機構。

(六)解決簡易型保險商品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律問題。

(七)建立務實可行之風險資本額制度、訂定監理行動指標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定期檢討推動。

(八)檢討與落實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制度,積極培訓精算人員。

(九)建立專責之費率釐算機構。並推動民間精算專業研究機構,辦理保險商品設計簽證業務。

(十)推動保險業者及相關會計專業團體,研訂保險業財務會計準則。

(十一)修訂保險法規放寬準備金規範。

(十二)儘速解決特別準備金相關問題。

(十三)研訂擴大再保承保能量、加強再保市場監理之有效措施。

(十四)研訂解決各種保險行銷通路寡占問題之措施。

(十五)訂定協助壽險業者面對低利率環境之措施。

(十六)建立問題保險公司之分級處理機制。

(十七)研擬安定基金可能不足之解決機制。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

為建構具國際競爭力及吸引力之資本市場,擬訂「健全證券發行市場」、「健全證券交易市場」、「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管理與發展」、「健全期貨市場發展」、「加速證券期貨市場國際化與人才培育」等六項改革議題,及下列十五項具體改革建議:

(一)建置符合國際潮流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二)貫徹企業資訊公開制度,提升資訊透明度。

(三)增加市場商品種類,增進市場效率。

(四)成立投資人專責保護機構並積極推動團體仲裁及訴訟制度。

(五)規劃建置集中結算、保管機制。

(六)建立有價證券市場借券中心。

(七)研議提升債券市場價格功能之交易制度及開發新商品。

(八)規劃定期適量發行公債及設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

(九)研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十)加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管理與擴大業務範圍。

(十一)建置利率期貨市場。

(十二)提高法人參與期貨市場比重。

(十三)加強證券暨期貨市場領導及專業人才之培育。

(十四)建立跨國之交易連線模式機制。

(十五)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資格條件暨研議是否全面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


四、基層金融工作小組

為建構體制健全之基層金融體系,擬訂「立即處理已無支付能力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基層金融機構」、「加速處理基層金融機構不良放款」、「積極推動及輔導信用合作社合併、改制為銀行」、「強化基層金融機構財務基礎」、「輔導農、漁會推展事業,加強服務品質及提升競爭力」、「建構完整之農業金融體系」等六項改革議題,及下列八項具體改革建議:

(一)運用金融重建基金迅速處理已無支付能力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基層金融機構。

(二)建立輔導基層金融機構加速清理逾期放款機制,檢討備抵呆帳提列規定。

(三)積極推動及輔導信用合作社合併、改制為銀行。

(四)加速基層金融機構淨值累積,以強化經營體質。

(五)改進基層金融機構輔導措施,提升經營效率。

(六)研議信用合作社股金股本化並依貢獻度酌予提高表決權。

(七)充實農業發展基金,協助農、漁會事業發展,加強對農、漁民金融服務。

(八)推動「農業金融法」完成立法。


五、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

為建構高紀律、公平正義之金融環境,擬訂「積極預防金融犯罪」、「加強金融犯罪檢查」、「加強金融犯罪查緝」、「速審速決維護金融紀律」等四項改革議題,及下列七項具體改革建議:

(一)修法提高金融犯罪罰責並規範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應予追索並科以刑責。

(二)強化自律組織與金融機構之自律機制。

(三)修法規範重大金融弊案爆發前在一定條件下之財產移轉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四)加強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不法交易之查核及查緝人員專業訓練。

(五)成立金融犯罪查緝專案小組、加強國際司法互助與專家協助,並採取有效保全措施及速偵速結。

(六)加強防制網路金融犯罪及金融犯罪案件之通報聯繫與查緝,並建立金融犯罪案件連線查詢系統。

(七)設立專庭審理重大金融犯罪加速案件之審理。

瀏覽人次: 6461   更新日期: 201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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