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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執行成果報告--壹、前言

近年來全球經濟金融情勢發生急遽變遷,金融市場之結構和運行機制,產生重大結構性改變,市場整體環境亦較以往更趨複雜且富挑戰性。為因應國際競爭潮流及提升本國金融機構競爭力,近年來我國除致力於各項金融改革,行政院並將金融改革納入「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三大改革項目之一,並組成「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下設「銀行」、「保險」、「資本市場」、「基層金融」及「金融犯罪查緝」等五個工作小組。行政院設置該專案小組迄今,經過各工作小組之產、官、學界代表密集討論,已提出二十三項金融改革議題及六十三項具體改革建議,其中屬於一年以內完成者有三十五項,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完成者有二十四項,三年以上完成者有四項。

截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前揭三十五項具體改革建議屬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應完成之短程措施,均已依時程辦理完成,另有五項屬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應完成之中程措施已提前完成,餘亦均已有相當之執行成效。

有關本專案小組之重大金融改革成效,說明如下:

一、銀行工作小組方面:

(一)九十一年一月至九十二年五月本國銀行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高達四千八百七十四億元,逾期放款比率自九十一年四月份之最高峰八.○九%,已穩定下降至九十二年五月底之六.○二%,而加計應予觀察放款之比率亦下降至八.三九%,因此,在降低銀行逾期放款方面,已有初步成效。另為進一步督促本國銀行打銷呆帳,財政部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發布「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依據該措施規定,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二.五%或五%之本國銀行,其申請案可適用多項自動核准之獎勵措施;另九十二年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超過五%或十五%之本國銀行,主管機關得採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

(二)為使我國逾期放款之定義及備抵呆帳提列標準與國際規範接軌,財政部已參考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及相關國家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預告「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銀行業逾期放款之定義、銀行業授信資產之分類及依分類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之標準。

(三)為開放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銀行等跨業行銷,財政部已發布「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合作推廣業務相關規範」,開放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銀行、證券、保險等進行合作推廣業務,以營造公平競爭之環境。

(四)在金融機構之整併方面,十四家金融控股公司已整併五十三家銀行、證券、保險及金融週邊機構。去年較大型之併購案,如世華銀行已納入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台北銀行已納入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已納入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五)資產管理公司已順利運作中,截至九十二年五月底止,我國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金額已達二、三○○億元。

(六)完成企業重整及破產機制相關法律條文之建議案。

二、保險工作小組方面:

(一)修訂完成「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簡化保單審查程序。

(二)開放保險業投資信託受益權商品、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參與有價證券借券制度、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股票,大幅度放寬保險業投資限制。

(三)修訂「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及修正保險法將國外投資上限由20%之規定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五,鬆綁海外投資限制。

(四)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放寬兩岸再保業務往來範圍,及開放保險輔助人赴大陸設立辦事處。

(五)配合保險法風險資本制度之實施,已核定保險業各類風險資本項目、風險係數以及計算公式,於本年七月九日正式運作。

(六)實施保險業因應低利率環境之因應方案七大措施,有效紓解保險業經營壓力。

三、資本市場工作小組方面:

(一)市場開放化: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格條件及證券投信與投顧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操作限制、提高法人參與期貨市場比重、開放期貨顧問事業及簡化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之作業程序,擴大我國證券及期貨市場之規模。

(二)服務創新化:發展新種商品如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債券相關衍生性商品、股權連結及保本型等結構型商品等、開放認購(售)權證上櫃交易、開放募集發行貨幣市場、保本型及組合型基金、推動公債定期適量發行及實施政府債券發行前交易,以滿足市場參與者之需求。

(三)管理健全化:完成證券交易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強化公司治理制度、成立投資人專責保護機構、訂定貨幣市場基金之規範、及加強債券型基金之管理,以提昇市場紀律性及交易公平性。

(四)營運效率化:建置中、英文「公開資訊觀測站」、推動資訊揭露評鑑制度、改進證券期貨相關單位網站資訊內容、建立有價證券借券中心、實施債券融券與借券制度、規劃建置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交易平台及研議集中結算機制,以提昇資訊透明度及作業效率。

四、基層金融工作小組方面:

(一)有效降低基層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及逾期放款

1、信用合作社平均逾放比率,由九十一年六月底之一四.三%,降為本(九十二)年四月底之九.六%,逾期放款金額減少一六九億元。
2、農漁會信用部平均逾放比率,由九十一年六月底之二一.四四%,降為本年四月底之一九.○一%,逾期放款金額減少二六五億元。

(二)完成宣導信用合作社應依規定辦理社員退社及退還股金事宜,並研擬信用合作社法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報請行政院審議。

(三)九十一年八月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概括讓與陽信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新營信用合作社概括讓與日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將續有斗六信用合作社概括讓與復華商業銀行、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概括讓與萬泰銀行。

(四)確立「農業金融法」立法通過前,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應優先由經營健全農、漁會合併之處理原則。

(五)訂定「加速農村建設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專案貸款要點」,輔導及協助農、漁會推展事業。

(六)研擬「農業金融法」草案,於本(九十二)年元月八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金融查緝工作小組方面:

(一)修正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七法,提高金融犯罪罰責,規範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應予追索並科以刑責,對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提高刑責,增訂規範重大金融弊案爆發前在一定條件下之財產移轉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二)落實金融機構自律規範、各公會已完成增訂或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等二十一項自律規範。

(三)加強金融犯罪案件檢查,發現疑涉有不法案件,即將涉嫌違法事實及相關事證移請司法檢調單位偵辦者自九十一年六月起計八件;另加強對調整後淨值為負或逾放比率過高之金融機構及對民眾檢舉金融機構不法授信或蓄意掏空金融機構資產等特定事項辦理專案檢查。

(四)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成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截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該小組負責督導、協調、調度及支援偵辦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有二六九件,協助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處理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有二八件。

(五)修正「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明定金融犯罪案件經第一審法院院長核定為重大刑事案件者,第二審法院亦列為重大案件。另聯繫最高法院將該類案件列為最優先分案。另將本工作小組四項改革議題分由四個小組推動執行建議及細部執行計畫,並按月追蹤執行進度及控管以達成金融改革具體效益。

瀏覽人次: 5074   更新日期: 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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