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開放票券金融公司得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辦理外幣債券買賣及其附條件交易,並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

為強化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之資金調度能力,金管會開放票券金融公司得與OBU及OSU辦理外幣債券買賣及其附條件交易,並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
票券金融公司近年因外幣債券部位大幅成長,確有外幣資金之需求,惟實務上銀行及證券商之外幣債券部位及銀行之外幣資金主要列於OBU及OSU帳上,致票券金融公司無法透過外幣債券附買回交易向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及國內證券商(DSU)借入外幣資金,及與DBU承作外幣資金拆借,來滿足其外幣資金需求。
依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OBU得辦理與「其他金融機構」之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等業務;及第22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OSU得辦理與「其他金融機構」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等業務。依金管會103年11月24日之解釋令,「其他金融機構」之範圍並未包含票券金融公司,故票券金融公司無法於OBU及OSU取得外幣資金。
金管會審酌票券業之業務需求及考量相關業務風險已有規範可資控管,爰修正前開103年11月24日之解釋令,將票券金融公司納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稱之「其他金融機構」範圍,開放票券金融公司得與OBU及OSU辦理外幣債券買賣及其附條件交易,及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以強化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之資金調度能力。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233   更新日期: 2020-07-1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