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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配合我國票券金融公司於102年1月1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修正,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6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修正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組成項目之部分會計項目名稱。(修正條文第3條、第4條及第5條)
二、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修正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修正條文第8條)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已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期限修正為須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資本適足率等相關資料時點,明定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修正條文第10條)
四、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5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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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239   更新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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