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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已研訂「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是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規範受託機構進行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其投資說明書應記載的事項。日前本條例修正,將開發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並增訂發起人、安排機構的定義,以及投資說明書應記載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導致善意相對人受有損害時,發起人及其負責人等的連帶賠償責任,因此金管會配合擬具本準則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三條、新增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投資說明書的編製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如有時,發起人、委託人、安排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受託機構等,及上列機構的負責人,或其他曾在投資說明書上簽章者,應依規定對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本次修正還規定投資說明書封面及封底應刊載的重要內容。(第二條)
二、 增訂對發起人及安排機構的資訊揭露,例如機構簡介、營運概況等。(第三條、第五條)
三、 增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記載其投資計畫概況,例如購買種類、地點、財務預測、預估收益率等,如果已有確定投資標的者,須再揭露該投資標的的面積、地目等事項。此外,投資計畫或確定的投資標的如涉及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應就相關的開發計畫或標的進行資訊揭露。(第三條、第四條)
四、 增訂不動產資產信託的信託財產如涉及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計畫者,應揭露預定開發的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等資訊。(第五條)
檢附「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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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226   更新日期: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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