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核准「元大京華證券2005-1債券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4年8月2日核准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原持有債券部位總面額新台幣100億元信託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元大京華證券2005-1債券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金管會於去(93)年9月16日核定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債券得作為證券化標的以來,本案係第二件以債券債權辦理證券化之案件。 本資產信託證券化案件之交易架構如下: (一)資產池內容:標的債券之總面額為新台幣100億元。 (二)受益證券種類及發行方式:分為優先順位本金轉支付受益證券A券(73億元)、本金轉支付受益證券B(13億元)券、本金轉支付受益證券C券(10億元),均以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發行賣方受益證券及次順位受益證券(4億元),均由創始機構持有。 (三)受益證券發行期間:7年6個月。 (四)受益證券之利率:優先順位本金轉支付受益證券A、B、C券、賣方受益證券及次順位受益證券均無票面利率,受益證券之利息為其依信託契約付款順序所受清償之金額高於實際發行價格之部分,到期一次支付。 (五)信用評等:優先順位本金轉支付受益證券發行時,須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本金轉支付受益證券A券為Aaa.tw、B券為Aa2.tw、C券為A2.tw;次順位受益證券及賣方受益證券則無信用評等。 (六)信用增強:受益證券之信用增強係以分配之優先順序為之,此優先順序之分配方式將確保若有任何應支付予優先順位受益證券之金額不足時,將由次順位受益證券承擔。 金管會並表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於91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後,截至目前(94年8月2日)為止,已核准18件金融資產證券化申請案,資產類型包括企業貸款、住宅貸款、現金卡債權、信用卡債權、汽車貸款債權、企業應收帳款債權、債券債權,核准金額合計新台幣967.5億元。本案債券資產證券化之發行,將使得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更趨蓬勃發展。
瀏覽人次: 16634   更新日期: 2005-08-0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