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之缺失,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處分

一、 受處分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處分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間對台新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之集團風險管理專案檢查結果,其中所提涉及該金控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以下缺失:
(一) 未落實法令遵循:有未具法定資格條件人員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內規未調整至符合規定即新承作非避險性TRF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符規定、利用系統控管弱點引導客戶賣出鉅額名目本金外匯選擇權、未建立確認避險目的及暴險應與避險部位相當之控管機制、金融商品行銷人員違反內規以個人手機與客戶進行談話等。
(二) 未妥適保護消費者權益:有未由具法定資格人員辦理KYC作業、KYC檢核表未能有效區隔客戶風險程度;對風險承擔意願低或財務能力差者,未審慎調降風險等級;以不當話術推介衍生性金融商品等。
(三) 風險管理不當:有未確實將客戶與其他銀行往來情形納入核給交易額度之計算基準、額度核給未區分避險及非避險、核給避險額度有超逾客戶實際避險需求等。
四、 處分結果:
該行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之  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限制該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請該行檢討督導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業務之高階經理人及案關人員責任或適任性,包括已發放獎金妥適性。
(二) 本案所涉相關缺失,包括該行以不當話術推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不當引導客戶承作新交易致超逾客戶風險額度等,應請該行研議具體有效之改善作法與時程,及指派董事負責督導執行。金管會將視該行辦理改善之有效性與處理客訴之積極度,作為認可缺失改善或相關業務申請案之參考。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8630   更新日期: 2016-12-0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