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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自103年初發現銀行辦理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商品之缺失後,已主動針對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採行強化管理措施,包括調高專業法人客戶條件、限制商品交易對象、訂定契約期限限制、損失上限、要求客戶繳交期初保證金及訂定客戶交易額度控管機制等。另為公正迅速處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爭議,金管會於今(105)年4月委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調處機制,並邀集相關單位研議銀行對於客戶申請調處或依仲裁法進行仲裁或調解之處理原則,以公正迅速解決交易爭議與糾紛。
考量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本身具有高風險或高槓桿特性,會隨著標的價格波動而產生較大之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金管會為兼顧投資人保護、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與市場健全發展,依據立法院今年3月28日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決議,於今年5月5日邀集中央銀行、銀行公會及銀行業者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審查與申請程序,以強化銀行落實執行商品適合度制度,並依會議結論擬具「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增訂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審查程序(草案第7條):
(一) 增訂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函報備查程序。其中未涉及外匯之商品,銀行應向金管會申請;涉及外匯之商品,銀行應向中央銀行申請並副知金管會。
(二) 為鼓勵金融商品創新,經參考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衍生性商品申請程序,針對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之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採開辦前申請核准程序,開放已滿半年者,採開辦後函報備查程序。
二、 修正商品申請核准應檢附文件(草案第8條):鑑於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依現行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提報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爰配合修正銀行向本會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檢具之文件得包括常務董(理)事會決議錄。
金管會表示,此次預告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之翌日起十四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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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464   更新日期: 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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