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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9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缺失之銀行核處糾正或其他必要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於104年間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等9家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該等銀行在業務管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有相關缺失,爰金管會將於近期對該等銀行核處相關行政處分。

金管會表示,103年6月間已就部分銀行辦理該業務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有缺失之銀行,核處糾正或罰鍰。而此次處分主要原因,係為自去(104)年8月人民幣兌美元價格巨幅波動,銀行在風險控管面未能有效因應,執行相關規定及自律規範亦未能落實,致有礙銀行業務健全經營。

本次核處情形說明如下(如附件):
一、 9家銀行核處應予糾正,並要求研擬妥適客訴糾紛處理機制。
二、 板信商業銀行甫成立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相關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未完備,爰併案核處限制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或平倉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三、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大幅擴充,惟其風險控管未能配合強化,且未將非財務性指標納入行員績效考核項目,核有欠妥,除比照板信商業銀行核處限制新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至缺失改善經本會認可外,併將請其檢討案關人員疏失責任及TMU業務獎酬制度(包括已發放獎金之妥適性)。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6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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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9401   更新日期: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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