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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銀行局研議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管理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銀行局)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之管理,已將瞭解客戶、商品屬性評估及風險管理機制等核心價值納入法令規定,去(103)年6月針對客戶購買TRF商品爭議,已強化對該等商品之監理措施,要者包括:
一、 強化新種商品審查程序:銀行應組成商品審查小組,初次銷售前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 強化額度核給原則:切實衡量客戶外幣營收、交易經驗及外幣投資需求,並控管客戶風險集中度。
三、 銷售控管及產品設計規範:如設定停損機制及提供中譯本之交易契約。
四、 風險充分揭露:銀行應明確告知客戶承作交易相關事項,並錄音保存相關紀錄。
五、 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
六、 健全酬金考核制度:避免業務人員之薪酬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業績配額連結。
七、 強化申報報表:分3階段強化櫃買中心TR資料庫申報格式,以符監理需求。
銀行局認為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在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可以再進一步強化。銀行局於104年10月22日邀集13家銀行進行意見交換與溝通,業者認同相關措施有必要調整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爰於本(3)日再邀集中央銀行、銀行公會、聯徵中心及13家銀行業者共同研商強化管理措施,以因應市場與商品的發展需求,維護客戶權益及銀行業務健全經營。本日會議作出五點具體結論,全案仍須提報金管會討論後確定:
一、 提高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形態發展迅速,商品條件設計複雜度增加,客戶面臨交易損益變動風險提高;為因應市場與商品發展及專業法人客戶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投資需求,有必要提高客戶風險承擔能力,爰對專業法人客戶條件門檻予以調高,由現行總資產新臺幣5千萬提高為新臺幣1億元,且銀行不得與屬自然人之專業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二、 規範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調降非避險個別交易損失上限為平均單期名目本金的3.6倍:銀行局認為,匯率市場波動大,加以國際經濟、金融局勢動盪,客戶如承作超過一年之匯率選擇權類別複雜型高風險商品,所承擔之風險過高,爰對匯率類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契約期限予以限制,不得超過一年,個別交易損失上限則由現行平均單期名目本金6倍降至3.6倍。
三、 研議規範期初保證金與追繳保證金最低標準:現行銀行與客戶辦理非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規定建立保證金機制,惟各銀行辦理方式不一;為強化銀行風險管理、避免客戶過度使用交易額度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針對期初保證金及追繳保證金機制,銀行局將邀集銀行業者共同研議,預定於2個月內研議完成。
四、 強化聯徵中心查詢機制及訂定客戶交易總額度控管制度:與會業者一致表示,於103年12月25日啟用之聯徵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庫,有助於業者控管客戶信用風險;為利銀行業者對於客戶交易額度之整體評估、審核與控管,針對銀行應增加報送聯徵中心之資料內容及訂定客戶交易總額度控管機制,後續將由銀行局邀集聯徵中心及銀行公會共同研議,預定於2個月內研議完成。
五、 加強商品資訊揭露:現行銀行與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依規定向客戶提供產品說明書與風險預告書;為利客戶評估與掌握商品風險及了解相關費用資訊,針對銀行應提供商品損益情境分析、提前終止交易之費用收取方式及定期提供交易部位市價評估資訊等資訊揭露,請銀行公會於2個月內制定規範,以利銀行業者遵循。
至於是否應修正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評估方式,強化銀行之資本計提及損失估計之計算,由銀行局邀請銀行公會共同研議,及是否應修訂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非避險交易之風險集中度控管規範,銀行局責成銀行公會邀集銀行業者共同研議討論必要性及可行性,於2個月內研議完成。
銀行局要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確實瞭解客戶、審慎核給客戶額度,確認商品與客戶承擔風險能力可適切配適,金融機構經營者更應確實監督落實銀行商品銷售政策及風險管理制度,強化公司治理,俾使銀行業務健全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9499   更新日期: 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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