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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為強化商品差異化管理,增訂「高淨值投資法人」,其投資交易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考量高淨值投資法人具有金融商品大量交易需求,且其資產規模、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均趨近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利該類投資人得透過銀行從事多元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同時擴大銀行服務範圍,爰參考英國、香港、日本等有關專業客戶之立法例,於現行管理辦法之專業客戶定義,增訂一類「高淨值投資法人」及其資格條件,其就該辦法部分規定之適用,得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本次法規鬆綁將有利銀行商品差異化管理,以落實「金融商品進口替代」政策,並促進銀行業蓬勃發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高淨值投資法人」及其資格條件,該法人之淨資產須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並應設有專責單位、專業人員、合規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具備充分商品投資經驗。
二、高淨值投資法人之交易契約及相關文件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依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毋須另提供中文譯本。
三、銀行對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推廣文宣資料、核給交易額度、告知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等,均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回歸市場慣例,依標準程序及銀行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不適用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時之交易條件重要內容說明及相關風險揭露之規定,亦不適用應以錄音或錄影保留紀錄之規定。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13858   更新日期: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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