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金管會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及指定5家本國銀行為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

為因應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101年發布「處理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架構」,要求各國辨識其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並採行相關強化監理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邀請中央銀行、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組成專案小組,蒐集主要國家具體作法,完成我國D-SIBs篩選架構及強化監理措施,並於108年7月2日預告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D-SIBs規劃名單。
金管會表示,為順利推動D-SIBs相關監理措施,管理辦法已依法完成預告程序,期間並邀請將指定為D-SIBs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5家銀行到會溝通,瞭解其資本規劃及對相關強化監理措施之意見,取得共識,並配合修正管理辦法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依據管理辦法指定上述5家銀行為D-SIBs,為使D-SIBs具較高之風險承擔能力,並協助其業務發展,D-SIBs銀行所適用相關強化監理措施及差異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 強化監理措施:
(一) D-SIBs額外資本要求:
1. 包括額外法定資本要求2%,以及內部管理資本要求2%,其中額外法定資本要求已納入管理辦法中,D-SIBs如未符合該項資本要求,將適用銀行法有關資本不足之相關監理措施。
2. 至於內部管理資本要求為本會對D-SIBs內部資本管理之期許,非屬法規管理項目,未定於前揭管理辦法中,亦不適用於合併資本適足比率之計算範圍及2年期壓力測試之合格標準。該要求如因景氣變化或銀行業務調整,致資本波動未達期待值時,可由銀行說明資本回復規劃,給予彈性。
3. 上開4%額外資本要求,將給予D-SIBs完整4年之調整期(從109年至112年底),以為因應規劃。
(二) 向金管會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
(三) 每年辦理並通過2年期之壓力測試。
二、 差異化管理措施:
(一) 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採自動核准。
(二) D-SIBs列為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之評分有利項目,以及申設國外及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得優先核准。
(三) 依「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試辦時,資本適足比率納入審核項目並加速核准。
(四) 申請新種業務將優先核准,並於3年辦理期間屆滿申請延長時,對無重大違失者採自動核准。
三、 為鼓勵非經金管會指定為D-SIBs之銀行亦能強化其資本適足性及損失吸收能力,非屬金管會指定為D-SIBs者,亦得申請採用D-SIBs應符合之強化監理措施,並於符合要求後適用相關之差異化管理措施。
金管會表示,資本適足性係衡量銀行業風險承受能力之重要監理標準,資本適足比率愈高,顯示銀行具更佳之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在持續秉持我國資本適足性規範與國際接軌,並因應我國實務發展之原則下,已完成D-SIBs篩選架構及強化監理措施,對提升我國D-SIBs之損失吸收能力,強化我國金融穩定有相當助益。D-SIBs在金融市場係具有領導性地位之銀行,金管會期待其能為金融穩定承擔更多責任與使命,在業務面、行為面、公司治理面能全面帶動提升金融業經營之穩定及健全。
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02)896896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14569   更新日期: 2019-12-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