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規劃名單
2019-06-27
為促進系統性重要銀行之風險承擔能力,強化其資本適足,增強其經營之強韌性,維護金融體系之穩健發展,二十國集團(G20)要求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發展衡量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之方法論,並延伸要求各國辨識其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並採行相關強化監理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因應BCBS於101年發布「處理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架構」,經邀請中央銀行、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美國、英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主要國家具體作法,研議我國D-SIBs篩選架構及強化監理措施。
金管會表示,經專案小組多次討論後,基於D-SIBs係我國具有重要市場地位之銀行,為國家重要之金融機構,為降低其如發生經營風險對金融體系之衝擊,確保銀行體系健全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在我國銀行體系中,除屬政府100%持有,信用能力有相當政府地位者,不在篩選名單外,經參酌國際規範,依規模(Size)、關連性(Interconnectedness)、可替代性(Substitutability)及複雜程度(Complexity)等四大面向,初步篩選出符合條件之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5家銀行。待「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將再正式公告指定D-SIBs,嗣後並將定期檢視D-SIBs名單。該等D-SIBs須配合下列資本適足及監理之要求:
一、 額外提列D-SIBs緩衝資本2%及內部管理資本2%,共增加4%資本:現行一般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符合7%、8.5%及10.5%之最低標準,經指定為我國D-SIBs之銀行,須額外提列法定緩衝資本2%及內部管理資本2%,並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亦即其資本適足比率合計應符合11%、12.5%及14.5%之要求。上開額外資本要求,原則自銀行被指定為D-SIBs之次年起可分4年提列。
二、 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我國D-SIBs應自被指定之次年起向主管機關申報依「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作業要點」所訂定之「經營危機應變措施」,包括應說明銀行發生資本不足情形時之應變措施。
三、 每年應辦理二年期之壓力測試:我國D-SIBs應依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相關資料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過二年期壓力測試情境。
金管會表示,資本適足性係衡量銀行業風險承受能力之重要監理標準,資本適足比率高,顯示銀行之風險承擔能力亦相對較高。銀行於申請相關業務時,其資本之健全程度,亦將反映於資本項目之評比得分上,爰提高資本要求對銀行相關業務之申請亦有正面助益。金管會在秉持我國資本適足性規範應持續與國際接軌並因應我國實務發展之原則下,已完成D-SIBs篩選架構及強化監理措施,對提升我國D-SIBs之損失吸收能力,強化我國金融穩定有相當助益。
D-SIBs在金融市場係具有領導性地位之銀行,金管會期待系統性重要銀行能為金融穩定承擔更多責任與使命,在業務面、行為面、公司治理面帶動提升金融業經營之穩定及健全。
配合上開提高D-SIBs資本要求之強化監理措施,暨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自107年開始實施,金管會將同步預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36301
更新日期:
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