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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草案

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並使我國銀行流動性量化指標與國際規範一致,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共同研訂「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下稱實施標準)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草案,公告徵詢各界意見。
97年金融海嘯突顯流動性風險管理之重要性,爰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99年提出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作為全球一致之流動性量化指標,其目的在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之復原能力,衡量銀行於壓力情境下是否具備足夠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未來30日之現金流出需求。BCBS於102年確定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式,並建議各國自104年起逐步導入實施。
因應此國際監理趨勢,金管會及中央銀行與相關單位共同成立專案小組,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後,已參據國際規範並衡酌我國銀行實務情形,研訂實施標準及計算方法說明草案,重點如下:
一、 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定義:流動性覆蓋比率係指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除以未來30個日曆日之淨現金流出總額;其中,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係指在壓力情境下仍具有相當流動性之資產,例如現金、央行存款準備、政府債券、符合一定條件之有價證券等;淨現金流出總額係指在特定壓力情境下,30天內之總預期現金流出扣除總預期現金流入之金額。
二、 法定最低標準:與國際規範同步,銀行於104年之流動性覆蓋比率不得低於60%,逐年提高10個百分點,自108年起不得低於100%。
三、 申報與通報機制:銀行應按月計算並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流動性覆蓋比率如低於法定最低標準,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
四、 排除適用之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係以全行為計算基礎,故外銀在臺分行及陸銀在臺分行不適用。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已非以永續經營為基礎,故無須適用。另輸出入銀行業務性質特殊且未吸收存款,故亦不適用。
五、 實施日期:預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實施標準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計算方法說明草案亦將刊登於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內陳述意見。
檢附實施標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計算方法說明草案各乙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8968965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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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3530   更新日期: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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