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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預告涉及銀行資本適足性相關法規之修正草案

為因應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2010年12月16日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提出強化全球資本規範之改革方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下稱計算方法說明)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另現行涉及銀行資本適足性標準之8項法規,亦將於近日內公告修正草案,徵詢各界意見。本次修正管理辦法及計算方法說明之重點如下:
一、提高法定資本要求,明定自108年起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並訂定銀行於過渡期間內(102年至107年)上開三項比率之最低要求;
二、增訂銀行應自102年起計算及申報槓桿比率;
三、增訂資本扣除項目,包括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因以前年度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等項目;
四、修正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資本工具應符合之條件,其特性包括受償順位為次順位、資本工具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贖回誘因、股息之支付不得設定隨信用狀況變動、銀行應於發行條件載明若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時,該等資本工具持有人之清償順位應與普通股股東相同等條件;
五、增訂銀行於102年1月1日以前發行不符合修正後規定之資本工具於102年起逐年遞減10%計入自有資本之方式。
另配合管理辦法之修正發布,金管會已檢討修正其他涉及銀行資本適足性之監理法規,將於近日預告「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信託業設立標準」、「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等8項法規修正草案,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將商業銀行轉投資之資本計提規定,修正為應依管理辦法及計算方法之規定辦理。(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二、 將法規中涉及資本適足率標準之條件,由現行之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或應達10%以上,修正為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比率或應達法定最低比率加計2個百分點以上。(其餘7項法規修正草案)
金管會表示,Basel III之實施有助於強化銀行之資本適足性及其風險承擔能力,各銀行應積極準備施行修正後之規定。此次配合管理辦法修正案研擬之其他8項法規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項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前開8項法規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制組
聯絡電話:8968-966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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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1341   更新日期: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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