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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函令

函請銀行公會及所屬會員採取相關協助工商企業之措施

發文文號:台財融(二)字第0922000588號函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2003-05-09

法規分類:其他(,函,公告,.....)

主旨:為協助國內工商企業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衝擊,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院臺財字第0920085533號函送九十二年五 月八日研商「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會議結論辦理,檢附上開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二、今(九十二)年上半年因美伊戰爭,導致全球經濟成長速度遲緩,經濟景氣尚未明顯復甦之際,復加國內SARS疫情對我國產業及經濟造成嚴竣之衝擊,為協助國內工商企業渡過此一困難,請儘速修正放寬並發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機制」相關規定:

(一)適用對象放寬為九十二年二月底前繳息正常,其後因外在環境改變致資金週轉困難之工商企業,全體金融機構對此類企業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到期之各項貸款,予以展延一年。

(二)該協商機制之議決門檻由目前「應經佔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金融機構出席及出席金融機構債權金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修正放寬為:「應經佔債權總額三分之二 以上之金融機構出席及出席金融機構債權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

三、金融機構保證企業發行公司債部分,債券到期發行公司即應兌付,如企業到期還款有困難,得協調保證之金融機構轉為貸款承作,期限由銀行視個案情形自行辦理。

四、至於企業原授信擔保品因折舊、市價變動等因素致擔保不足部分,可洽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或 改為無擔保授信方式承作,由金融業依徵授信原則辦理。

五、金融機構各級承辦人員辦理前揭授信展延或擔保調整事宜,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交通銀行等

副  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票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台北市銀行公會(請轉 知各外商會員銀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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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618   更新日期: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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