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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兩岸金融往來政策與現狀

 

一、 兩岸金融政策

兩岸金融往來為兩岸經貿關係之一環,須依據政府大陸政策所規劃之開放進程,並配合兩岸經貿關係之發展現況,循序調整,以滿足民間從事兩岸貿易、投資所衍生對金融服務之需求。此外,兩岸金融亦屬我國金融國際化之範疇,故應在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穩定之原則下,協助國內銀行業佈局兩岸三地,以提升國內銀行業之國際競爭力。



二、 兩岸金融往來回顧

(一) 兩岸民間交流初期(民國76年11月至81年)
鑒於民國76年政府開放國內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之後,為因應國內民眾對大陸地區之人道濟助匯款需求,爰於79年5月,准許華南銀行與渣打銀行合作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業務,復於80年8月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業務。同年11月,中央銀行亦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業務,以因應國內廠商出口押匯之需求。

(二) 間接往來階段(民國82年11月至89年)
在「間接往來」之政府大陸政策原則下,為兼顧國內金融穩定與兩岸民間交流需求,循序放寬兩岸金融間接往來管道,具體措施包括:
1、 於82年4月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國內銀行之海外分行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
2、 於82年7月訂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放寬國內金融機構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項目,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入款業務。
3、 為因應國內廠商從事三角貿易之需要,於84年5月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大陸進口、臺灣開狀」業務。
4、 為因應國內廠商從事兩岸間接貿易所衍生之進出口押匯、託收等外匯業務需要,於84年7月訂定「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間接進出口押匯、託收業務。
5、 為因應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情調查、資訊蒐集之需要,於84年7月開放國內銀行得派員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
6、 於84年9月開放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參訪,以促進兩岸民間金融交流之良性互動。
7、 為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參與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便於海外臺商亦能利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匯款,於86年5月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間接匯款業務。

 

(三)「積極開放、有效管理」階段(民國90年至97年)
民國90年,政府召開經發會,會中決定對大陸地區投資政策由「戒急用忍」調整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爰依據經發會兩岸組之共同意見及行政院核定之「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落實執行有關發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成為海外及大陸臺商之資金調度中心與規劃推動兩岸直接通匯等決議。具體開放措施包括:
1、 為協助包括大陸臺商在內之海外臺商,提升資金運籌能力,降低資金調度成本與提高資金調度時效,於民國90年6月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
2、 有鑒於臺商在大陸地區投資,國內銀行為其主要資金來源之一,為便於國內銀行瞭解授信客戶在大陸地區的經營實況,並提供臺商財務諮詢服務,協助其解決融資問題,爰於民國90年6月開放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3、 為落實發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成為海外及大陸臺商資金調度中心之既定政策,於民國90年11月開放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業務往來之範圍包括:收受客戶存款、辦理匯兌、簽發信用狀及信用狀通知、進出口押匯之相關事宜、代理收付款項、與前開業務有關之同業往來。
4、 為強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大陸臺商融資服務之功能,於民國91年8月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增列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5、 於民國91年8月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並放寬對大陸地區匯出款項目,增加文教商務、廣播電影出版品、兩岸通信費用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等四類匯出款項目。
6、在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下,為有效吸引海外臺商及外商利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作為資金調度中心,於97年3月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範圍如下:
(1)開放辦理大陸地區境內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2)辦理授信業務之對象,擴及第三地區法人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分公司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0%的子公司)。
(3)放寬授信之上限比率不再區分有無擔保。
(4)開放辦理授信得收受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新臺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
7、97年3月開放國內金控公司及銀行之海外子銀行間接投資大陸地區銀行,持有不超過20%股權,透過策略性投資建立之合作關係,提升國際競爭力。
8、依據97年11月4日簽署「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內容,兩岸郵政合作範圍包括「郵政匯兌」業務,本會於97年12月開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得受理大陸地區匯入款之金融機構。
9、因應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後所衍生之金融服務之需求,於98年6月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辦理以下金融業務:
(1)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個人及法人等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另外匯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款業務,改採負面表列管理。
(2)開放國內金融機構得與大陸地區個人、法人從事交易幣別為新臺幣之存款、匯款、授信等金融服務:
I. 往來對象如已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比照與本國人往來;往來對象如未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除授信業務外,比照與未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外國人往來。
II. 新臺幣授信業務: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對未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之大陸地區個人辦理不動產物權擔保放款業務為限,且授信對象須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

 

 (四) 直接往來階段(民國98年迄今)
1、 為因應98年4月26日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協助國內金融業者進入大陸市場及在當地展業,本會與陸方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於98年11月16日簽署海峽兩岸銀行業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為因應合作備忘錄生效後,開放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之管理需要,本會於99年3月16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開放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並在辦法中訂有完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兩岸金融市場正式進入雙向往來階段。

2、在兩岸銀行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方面,本會已在99年6月29日簽署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包括縮短辦事處升格分行及辦理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等較一般外資銀行更為優惠之經營條件,有效協助起步已晚之國內銀行業者迅速拓展業務。

3、為擴大國內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發展空間,本會於100年7月21日與中央銀行會銜發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開放銀行OBU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

4、本會依據兩岸金融協商進程並參考銀行業者之建議,於100年9月7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規定,主要修正內容包括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之主體及經營型態、強化風險控管機制及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等3部分,以提昇我國銀行業之競爭力。

5、本會於100年9月27日開放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保證之授信,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之擔保授信。此項措施可降低我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企業之授信風險,有利我國銀行在大陸地區拓展業務及增加授信之安全程度。 

6、鑑於商業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已陸續獲准開辦人民幣業務,為進一步活絡其資金運用,本會於100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開放商業銀行之海外分行得投資於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7、「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節有關陸銀來臺參股條文已於101年1月2日施行。

8、為建立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總量暴險管理機制,本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之1授權規定,訂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並自101年6月1日生效。
9、建置完成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相關法制作業:
(1)本會101年9月11日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OBU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回歸「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或當地金融法規辦理。
(2)本會101年12月19日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2萬元之限制。
(3)本會於101年9月11日及101年12月19日釋示「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第14條之除外規定,OBU及DBU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得使用人民幣。
(4)本會分別於101年10月26日及101年12月27日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放寬銀行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限制,以擴大銀行人民幣資金運用之管道。

三、 開放直接金融往來對我國銀行之影響

(一) 擴大資金回流效應
在政府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廠商對大陸地區直接投資之後,將改變以往國內廠商利用海外子公司從事兩岸貿易及投資之交易型態,從而影響廠商資金調度模式,加重國內母公司在資金調度之角色功能。開放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可方便廠商利用國內銀行進行資金調度,不僅能降低資金調度成本、提高資金調度之靈活與時效,資金安全性亦將大幅提高,將可進一步發揮吸引廠商將資金調度由海外移轉回國內,從而產生資金回流效果。

(二) 強化「有效管理」機制
吸引臺商海外子公司將資金調度據點移轉至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將可以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回饋之資金進出資訊,瞭解廠商海外子公司與大陸投資事業間之資金往來情形,從而掌握資金流向。另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大陸臺商之授信業務,將可使政府相關機關獲得更多資金進出資訊,進一步瞭解廠商如何進行資金調度及其國內母公司與大陸投資事業間之資金往來情形,對於落實赴大陸地區投資案件之事前審查或事後管理工作,有相當之助益。

(三) 提升國內銀行在兩岸金融業務之競爭力
開放直接金融往來後,本國銀行從事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即毋須再藉助於外國銀行,不僅提升國內銀行之兩岸金融業務競爭力,並可擴大國內銀行之獲利空間。以銀行經由直接與間接方式辦理兩岸往來業務之承作量來看,已由早期外商銀行囊括近九成業務量之情勢,逐漸轉為由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平分秋色之局面,顯示在開放國內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後,過去仰賴外商銀行提供兩岸金融服務之臺商,已逐漸有回流本國銀行之情況。

(四) 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穩定
兩岸金融直接往來所改變者為兩岸資金流通路徑,提高兩岸資金流動之透明度,主管機關在兩岸直接往來之架構下,建置兩岸資金流動之監控機制,掌握資金進出狀況,故可有效維護國內金融體系穩定。而兩岸直接往來之交易幣別目前仍限於新臺幣及人民幣以外之貨幣,大陸地區金融、貨幣政策變動,尚不致直接衝擊國內金融體系。



四、 對未來兩岸金融往來之規劃

 本會已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中,成功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縮短設立分行及經營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有效協助起步已晚之國內銀行業者迅速拓展業務。未來本會將配合經濟部進行下階段兩岸金融議題協商之規劃,除將參考業者所提相關意見擬定協商策略,持續為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有利經營條件外,亦會促請陸方落實ECFA早收清單所列各項承諾,以協助國內金融業者布局大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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