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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所涉缺失,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前接獲檢舉,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北富銀)總經理程君涉及以海外離岸公司名義收取費用,協助大陸地區企業之香港子公司取得該行授信額度等情。案經北富銀稽核單位查核及金管會檢查局辦理專案檢查,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定有上開情事。惟檢查發現,北富銀總行有未完善建立洗錢防制作業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香港分行107年7月辦理總經理原為實質受益人之久未往來帳戶重新恢復啟用作業,案關客戶之新實質受益人未依該行規定之書件提出申請,該分行即同意解除久未往來帳戶狀態,且匯入、匯出款項,並於108年2月始完成對案關客戶帳戶重新啟用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相關缺失已違反該行所定外匯存款辦法及防制洗錢作業等規定之作業原則,涉總行未建立久未往來帳戶重啟之流程與相關作業程序,及未確實督導香港分行辦理久未往來帳戶重啟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四、處分結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董事會檢討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責任。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2188   更新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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