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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
主旨: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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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8732   更新日期: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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