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法規預告

中央內容區塊

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0281號
主旨: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係配合112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為使金融機構年報揭露內容具一致性,並有充分準備時間,預告期間定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電話:02-89689655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tlsung@banking.gov.tw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8866   更新日期: 2023-12-12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