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
2014-04-14
申辦名稱: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提供機關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申請書表下載: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ODT FILE)
填寫範例:
範例下載(PDF FILE)
依據法規: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申辦流程說明:
申辦流程圖(PDF FILE)
應檢附文件:
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申請書。
2. 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I. 擬前來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營運策略考量,包括總行營運策略及對我國、鄰近國家有關政治、經貿、金融情勢之比較。
II. 對我國法律、稅制、銀行法規、銀行體糸之瞭解。
III. 在我國之利基及可行性評估,包括在我國潛在競爭者之分析、母國與我國之雙邊貿易、相互投資及商機,以及與我國之往來銀行、客戶及其往來內容。
3. 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等情事之說明。
4. 擬指派擔任在我國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5. 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
6. 董事會對於申請核准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7. 申請前一年於世界資本或資產排名屬一千名以外者,應提出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金額統計表。
8.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外國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後設立,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登記之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屆時未設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相關問答集:
無
協助管道:
(02)8968-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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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