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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301415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113年6月28日全信聯字第1130000609號函。
正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OO先生)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代表人何OO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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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8304   更新日期: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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