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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銀行前行員未依內部作業規定辦理現金箱溢鈔掛帳所涉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3年4月1日
二、對象:臺灣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銀行高雄國際機場分行行員未依內部作業規定清點留箱現金及辦理現金溢鈔之掛帳與確認,相關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係自行發現、調查及主動陳報,並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1366   更新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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