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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3年3月22日
二、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核有未依行為時之規定簽定契約條款,致發生該行客戶長時間以該行信用卡作為繳付保單借款本息之工具,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就缺失事項全面清查及改善,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1670   更新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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