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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使用者跨機構間之國內小額匯兌有未確認使用者本人第二金融支付工具之情事,核有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3年3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50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因系統程式判斷邏輯疏漏,致有未切實確認部分使用者本人之第二金融支付工具,即提供跨機構間之國內小額匯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瀏覽人次: 1839   更新日期: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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