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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前理財專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3年1月8日
二、對象: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前理財專員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案關缺失顯示該行相關內部管理機制未臻妥適,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就缺失事項為適當改善及處置,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111   更新日期: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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