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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辦理購地貸款案,有未確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之缺失,應予糾正。

一、時間:113年1月8日
二、對象: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社辦理購地貸款業務,有未確實依行為時「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5點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之缺失,顯示該社法令遵循制度有未落實執行之情形,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3619   更新日期: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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