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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就行員辦理破損券獎勵金分配及郵資機回饋金保管作業,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且所規劃內部稽核查核作業有欠妥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3年1月3日
二、對象: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社就行員辦理破損券獎勵金分配及郵資機回饋金保管作業,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就破損券繳交作業、獎勵金領取與分配、辦理該等款項出納作業處理程序,及郵局給付郵資機回饋金入帳等內部作業流程予以規範,且對該等款項收付發放或入帳,均未建立會計紀錄或覆核機制之內部控制點等情形。又所規劃內部稽核查核作業未將行員保管獎勵金或回饋金等款項,納入出納作業查核範圍,且未於執行內部稽核時進行款項盤點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考量本案為該社自行發現、已主動通報重大偶發事件及函報查核結果,且已採行強化補救措施,就所涉缺失為適當之處置,爰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3697   更新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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