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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客戶信用資訊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作業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3年1月3日
二、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前針對核准客戶授信案件之建檔作業,修正內部作業規範及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之資訊系統,惟該資訊系統檢核邏輯有所疏漏,且該行對該資訊系統修正後之測試及覆核機制未臻完善,致有將客戶未完成簽約對保之授信資料報送聯徵中心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取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188   更新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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