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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土地銀行對於客戶資料保護之管控措施及法令遵循未臻完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裁罰時間:112年12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土地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財務行銷業務時,有以電子郵件將部分客戶之個人資料錯誤寄送予第三人之情事,案關缺失顯示該行對於客戶資料保護之控管措施及法令遵循未臻完善,違反行為時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且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個資法第48條規定,要求該行確實檢討改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予糾正。
五、裁罰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826   更新日期: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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