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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未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9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2年10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對使用者於付款交易所使用之信用卡,有未確認其為該使用者本人所有,亦未採取相關管控措施,致對實際付款者(信用卡持卡人、消費者)未進行身分確認,案關缺失顯示該公司有未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之情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9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瀏覽人次: 5704   更新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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