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臺灣土地銀行前行員挪用公款所涉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2年10月5日
二、對象:臺灣土地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圓通分行前行員辦理每日營業終了櫃員庫存現金入庫作業時挪用公款,案關缺失顯示該行對於櫃員現金箱之管控措施未臻完善,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係自行發現、調查及主動陳報,並已就缺失事項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6705   更新日期: 2023-10-0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