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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使用者姓名檢核作業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11月1日
二、對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令依據:行為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0條準用第35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發現該公司對使用者申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姓名檢核機制未臻完善,致對疑似使用匿名或假名申請註冊者,有未拒絕其註冊申請之情形,亦未落實進一步身分確認檢核措施,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公司已就缺失事項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行為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0條準用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3709   更新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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