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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1年9月15日
二、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未就高齡客戶申購金融商品之資金來源進行多方面評估,對高齡客戶保護有欠周延,且對85歲以上高齡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等數位金融服務平台申購金融商品時,欠缺確認高齡客戶有獨立操作能力之機制,該等缺失顯示該行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保護未臻完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取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720   更新日期: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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