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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客戶存、提款作業之缺失,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缺失,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予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及第45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社辦理客戶存、提款作業,有員工代客戶辦理電話語音轉帳交易;員工以無摺欠印方式代客戶辦理轉帳交易;員工代客戶保管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並據以辦理轉帳匯款他行代償放款等缺失,主管未盡督導之責,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授權所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二)該社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理客戶審查作業,在得知客戶現有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有未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者;辦理高風險客戶管理之交易持續監控作業,有未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938   更新日期: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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