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元大商業銀行前理財專員提供不實對帳單予客戶等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0年8月12日
二、對象:元大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前理財專員私下與客戶成立投資委任關係,並保管客戶已簽章之空白表單,因客戶投資部位發生虧損,為避免遭客戶責難,爰提供不實對帳單,且該行知悉後未及時循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通報本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未能有效執行員工行為內部查核及落實員工管理考核機制,且相關通報內部作業程序未臻妥適,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
(二)考量該行已建立對理財專員之相關人事控管機制,由獨立作業部門製作、發送對帳單,並設立對帳單退件追蹤機制,及透過不定期資安自行查核機制,查核理財專員辦公處所有無類似自製對帳單之文件、檔案或客戶已簽章空白表單;另於事件發現後已就缺失事項為適當改善及處置,包括強化對理財專員之控管機制、精進三道防線之查核效能,及建立確認客戶清楚資產往來與投資損益狀況之關懷機制等,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6471   更新日期: 2021-08-12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