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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中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作業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一、時間:110年4月6日
二、對象:台中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網路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未就風險屬性評估及線上信託開戶等交易進行控管。另辦理信託交易對帳通知,未留存檢核客戶間關係之紀錄,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取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6534   更新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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