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身分確認作業有欠確實及有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等二項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21-02-01
一、時間:110年2月1日
二、對象: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令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身分確認檢核作業未確實執行,且未有妥適之覆核機制,致有疑似使用假名註冊申請之情事持續發生,身分確認作業有欠確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與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電子支付平台建置技術、程式碼及功能模組等」技術授權契約,並收取授權費用,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業務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應予糾正。
二、對象: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令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身分確認檢核作業未確實執行,且未有妥適之覆核機制,致有疑似使用假名註冊申請之情事持續發生,身分確認作業有欠確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與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電子支付平台建置技術、程式碼及功能模組等」技術授權契約,並收取授權費用,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業務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結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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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