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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授信案相關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09年9月17日
二、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對該行辦理一般檢查發現,該行辦理授信案,就可能涉及利害關係人授信之辨識及控管機制未盡妥適,於借款人與利害關係人簽有合作備忘錄等情事時,亦未有效發現及辨識涉及利害關係人,法令遵循控管機制未有效發揮,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經考量案關授信金額已全數收回,且該行已就缺失事項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7814   更新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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