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京城商業銀行辦理債務催收作業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予糾正。

時間:109年9月7日
對象:京城商業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違反事實理由:京城商業銀行委託他人辦理債務催收作業有未落實覆核債務催收通知函內容之正確性,及未確實督導委外公司正確辦理與執行債務催收作業,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5553   更新日期: 2020-09-1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