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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依同法第9條第4項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裁罰時間:109年5月13日
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行辦理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有未落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等規定,經考量該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依同法第9條第4項,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428   更新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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