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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建檔及案關核決作業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時間:109年4月13日
對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因經理人未確實提供利害關係人擔任董事之企業名單,致該行對利害關係人有資料建檔欠完整之情事,且經理人於案關核決時未落實迴避,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已全數收回授信餘額並採取改善措施,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074   更新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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