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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理挪用庫存現金案,該公司辦理庫存現金之細點作業及相關自行查核作業核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規定,應予糾正。


時間:109年3月3日
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令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108年2月至7月間未確實履行細點作業,及未確實辦理自行查核作業,致未發現涉案經理挪用庫存現金,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本案係由內部稽核人員查核發現後主動通報,並已就案關缺失為適當處置,爰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規定,予以糾正。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5982   更新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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