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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儲匯業務防制洗錢及資訊安全管理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糾正

一、 時間:108年8月12日
二、 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 法令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辦理儲匯業務,在確認客戶身分與辨識實質受益人之防制洗錢措施、資訊安全之通報與管理等方面,有未臻周延、未建置妥適或未切實執行等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公司已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糾正。
五、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899   更新日期: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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