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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106年度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超逾法定限額,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等缺失,各核處應予糾正

一、 時間:108年5月29日

二、 對象: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三、 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7條第1項第8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社106年度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之相關費用超逾法定限額,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社已採行於108年度社員代表費用中抵充之方式改善,爰核處應予糾正。
(二) 該社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未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對既有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者,有未重新辦理審查並調整風險等級,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交易有未留存相關查證紀錄,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執行未確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結果:分別核處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538   更新日期: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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