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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之維護作業及洗錢防制作業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均應予糾正

一、 時間:108年5月8日

二、 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下列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已採行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均應予糾正:
(一) 該行對利害關係人資料之建檔及維護作業未盡周延,相關確認與覆核機制未有效落實,影響該行對利害關係人法令遵循事項控管之有效性。
(二) 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異常可疑交易,未就客戶個案情況具體分析其合理性並留存查證軌跡,相關檢核作業未盡詳實。
五、 結果:均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7609   更新日期: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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