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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未成年人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相關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 時間:108年4月22日

二、 對象: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三、 法令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資訊作業欠缺有效、妥適之覆查與監控管理機制:
該公司對於資訊人員將成年人年齡參數錯誤設定為18歲之情事,未予覆查與監控,導致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於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亦可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衍生權利義務不確定及未成年人承擔風險相關爭議之虞。
(二)法令遵循作業有欠嚴謹,且未積極執行改善措施:
1、該公司之法令遵循制度著重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部分,對於其他法律規定(例如民法),則未予適度重視,法令遵循作業有欠嚴謹。
2、該公司對於未配合處理之使用者,未積極執行改善措施,顯有未當。
五、 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4497   更新日期: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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