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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板信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編號108B005) 所涉缺失ㄧ案,核有違反行為時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30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90270001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16093877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炳輝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一般業務檢查(編號108B005) 所涉缺失ㄧ案,核有違反行為時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30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帳列不動產未依規列入非自用不動產總額計算,檢查基準日107年12月31日貴行帳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額合計4,440,194千元,占106年決算後淨值之比率為31%,於扣除因合併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間接取得11筆畸零地及12筆道路用地後,貴行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比率為26.43%,超逾行為時銀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行為時同法第130條規定,核處100萬元罰鍰。
二、貴行辦理利害關係人永裕居建設公司授信條件變更之審核作業未盡周延,未發現交易對象為貴行利害關係人,而漏提貴行董事會重度決議及進行同類授信對象授信條件比較之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經斟酌本缺失授信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且貴行已改善並加強檢核措施,依行為時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30條第4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瀏覽人次: 14785   更新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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